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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应缴纳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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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应缴纳什么税?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6 08:32:20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许多人开始投资商标,也就是注册商标权的转让,也需要商标转让,以避免因公司产品的快速更新和多余商标的停止使用而浪费资源,除了商标本身的成本外,商标转让还需要RKS还要求支付500元的手续费和适当的代理费,除了这些费用商标转让需要缴纳税费吗?商标权转让应缴纳什么税?东莞商标注册小编收集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转型的增加如何影响商标权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转增值税全称为营业税转增值税,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税目转为增值税的税目,将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        

1.增值税营业税主要包括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运、水运、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支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认证和咨询服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3 106)和《关于应税劳务范围的通知》,现代服务业第三部分规定: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商标和版权转让服务,是指商标、商誉和版权转让的业务活动。

税率: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支持、认证与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基本达到6%-10%。增值税是指以商品或者服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为基础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商标、商誉和仿冒品的转让业务活动。因此,商标转让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至10%。

企业所得税是对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转让财产所得,商标属于企业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在转让商标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方舟。印花税是在经济活动中收到合法有效凭证而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印花税,即双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约为合同A的0.03%-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纳税,因此,商标转让人或者许可人是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为:我也会得到报酬。        

转让注册商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生效。转让注册商标除缴纳各项税费外,还应当保证各种资料文件的真实、详细、正确。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导致混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以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其必须证明他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即他人对于商标权人的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该前提条件的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同样应当首先考虑该名称是否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一般情况下,游戏名称突出使用,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大致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未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难以发挥识别作用。比较典型的是游戏名称仅仅出现在游戏介绍的文字中,或者相关文字主要用以描述游戏的角色、道具、人物名称、故事场景等。在口袋西游等商标案中,原告主张享有芙蓉仙子等24件注册商标的权利,但被告是将相关文字用于描述游戏中角色或道具等,即作为相关角色、道具等的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上述文字与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突出作为游戏名称使用,但仅属于描述性使用。即对相关词汇的使用是基于该文字本身含义,用以描述服务的内容特点等,并非为了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典型的如“大富翁”案:“大富翁”主要用来指代“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并且相关公众对此已经熟知。当被告使用“大富翁”时,相关公众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类似的情况还有“三代”“保皇”“挖坑”等案:三代游戏、保皇游戏、挖坑游戏等作为特定扑克游戏的通用名称,已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词汇时,不能将其作为商标识别,被告使用相关游戏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问题二:是否有“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侵权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这两个问题是主要的判断因素。除此之外,注册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等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第一,被控侵权游戏与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游戏涉及的商标注册类别主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和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前者主要包括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操作的“客户端游戏”,比如2001年以来《石器时代》《仙境传说》等;后者主要包括基于Web浏览器的网络发展而成的在线多人互动游戏,即“Web游戏”,比如2007年以来的《傲视天地》《神仙道》等。而当前流行的“手游”,比如《刀塔传奇》《炉石传说》等,与前述两类商品或服务均存在紧密联系。当前涉及游戏名称商标侵权的纠纷中,“手游”占有很大比例。若主张侵权方的商标同时注册在这两个类别,相对较为容易判断。比如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独家享有第9类、第41类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使用权。但如果主张权利一方与被控侵权方在两个类别各自享有商标权,则问题变得复杂,需要综合其他因素,结合相关行为正当性等进行判断。

第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相同或近似主要是从游戏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整体字音、字形以及含义上进行区分。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案例中,比较常见的是核心文字相同,从含义上导致混淆。比如,在“口袋梦幻”一案中,原告注册商标为梦幻西游,由于该商标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故“梦幻”一词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重点。涉案游戏《口袋梦幻》名称中包含了“梦幻”一词,亦用于涉及《西游记》题材网络在线游戏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

第三,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与显著度。注册商标经权利人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基于对该注册商标的熟知在看到被控使用行为时更容易联想到在先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更高。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案件多为这一情形,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游戏《穿越火线》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被告使用的“穿越火线2”容易使人联想到原告经营的游戏。

第四,恶意因素。商标侵权判定并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是被控侵权者具有故意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等意图的,无疑会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在“穿越火线”一案中,原告经营网络游戏《穿越火线》数年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原名为《反恐杀手3——敢死队》,运营数月后改名为《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且没有其他更为该名的合理理由。显然,被告具有攀附原告《穿越火线》商誉的主观目的,其刻意使用“穿越火线2”,很容易使人误认为是《穿越火线》的升级版本。

如何加快商标注册的全过程虽然商标局主动提出商标审查,但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缩短注册时间。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根据商标的图形、文字等组成部分进行近似检索,用于检索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中是否存在首先申请的类似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商标。

商标局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一个月的正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

不符合要求的,由商标局发给《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要求的,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情节严重的,由商标局决定予以退回。申请商标注册,不保留申请日期。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准备文件和材料,以减少在正式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错误,从而缩短商标注册时间。        

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六个要素中的任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要素组成的商标。        

为了通过审查,我们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单一的审查,确保组合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其他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不相同或者不近似。        

合并商标未单独注册的,每一个要素相类似时,整个商标将被驳回,无形中延长了商标的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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