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_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1 08:16:52

东莞商标注册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那么商标注册的类别分别有哪些?

1、商品商标,就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是相对于服务商标而言的。

2、服务商标,是指某人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战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拥有一个商标,并且维护好这个商标,企业竞争力才会更强,今天就跟你们聊聊商标取名技巧这些事。远离行业通用词讲究个性不要随大流如果想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请一定要远离大众偏爱的词汇,现在名字是越来越难取少了,此时,讲究个性就成了另一种出路。字数也要有技巧建议尽量起三个字左右的名字,四个字的也尽量少起,除非多字的品牌辨识度很高。

否则,四个字及以上的商标,更加容易跟别人的商标近似。避免较多元素同申请对于那些含有多种元素的商标,比如下面这个商标,既有文字“大白兔”,又有字母“WHITE RABBIT”,还有图形萌萌哒白兔形象。建议可以单个元素分开申请,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子里,因为所有的不同元素在独立审核之后,如果只有一部分近似,那么商标申请整体都会被驳回。现在商标注册费用降低,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申请商标的人会越来越多,商标名字也越来越难取,但是,即使是只有七成的把握,也要一试,品牌形象建立起来,企业才可以走的更远更好不是吗?

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商标注册机构哪家好,接下来我司小编为您分享商标注册的具体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商标注册流程简要分为:【约2天】商标查询-【约3天】提交申请-缴纳商标注册费用-【约1个月】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受理通知书-【约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约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商标查询情况说明:

(1)本身缺乏显着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

(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

(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来做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它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

(5)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2、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审查:(3-4个月时间)商标形式审查,确立申请日尤为重要,由于中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

(1)(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2)在此期间,在该商标未获准注册以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

(3)另外,在未核准注册以前,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或商标标识不宜一次制作过多,以防因注册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初审公告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发放注册证。四个程序:(一天)商标查询-(1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12--48个月)商标实质审查-(3个月)商标公告-(2个月)领取注册证。温馨提示:在商标申请期间(未获准注册之前),请不要在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TM”。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上一篇:商标异议该如何申请如何办理?

下一篇:一般专利保护期限有多长?

版权所有: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