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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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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有哪些?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3 08:26:33

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在当今高度发达的商业时代,获取商业商标以获得商业成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而注册商标,我们首先需要先设计商标。那么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有哪些?来看看东莞商标注册的详细介绍:

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组成,任何其他形式均不得用作中国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的重要特征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和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的颜色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

不可忽视的意义。但颜色作为整个商标的一部分,是可以区别商标不同于其他商标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商标在注册后需要更改颜色,将被视为更改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的颜色对于提高广告效率很重要,因此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都有指定注册颜色。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文字、图形某些文本、图形被禁止用作商标。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都会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中的差异。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很多国家/地区都有禁止地理名称在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因为地理名称通常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商标的版权保护商标保护包括保护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和保护与特定人群身份密切相关的商标权。商标设计要注意的因素:设计风格和产品营销商标是在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中创造和发展的。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变革,商标平面设计逐渐进入大众传播时代,商标设计逐渐走向专业化。

俗话说:一个名字就像一个人,一个人就像一个名字。同样,在注册一个品牌时,每个人都会考虑什么是的名字,名字要有自己的特点,要独特,要与众不同,要寄希望于它。如何申请商品名?别担心,小编会带你学点小把戏给我们好名声的!

1、 良好商标注册对企业的影响一个好的商标应该能够体现一个企业最重要的价值,而企业文化、企业形象、企业品牌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是每个企业在商标中应该关注的关键要素。例如,金龙鱼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丰益国际的粮油品牌。它的群鱼被标记为金鱼。金龙鱼是一种古老的鱼类,具有悠久、丰富、不可侵犯、独享等特点。

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商标诠释是:为追求健康生活品质的消费者带来健康、营养、美味的食品体验,让人们分享家庭的幸福、温馨和关爱。打造国际优质食用油品牌。金龙鱼作为中国小包装食用油产业的先行者,积极倡导吃得安全、吃得健康、营养的科学消费理念,决心为中国人打造世界上最安全的餐桌食品。深受消费者喜爱。真正优秀的商标能够充分代表企业的经营类型、地理位置、产品质量和服务,从而长期企业发展,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如何选择优秀品牌?天空中什么都没有:这种方法是利用飞马的想象力,创造出以前从未使用过的品牌名称。在未来的品牌推广过程中,新商标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用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在众多品牌商标中脱颖而出,将企业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3、从这里到那里,利用一个问题:即将企业产品中与产品相关的词语联系起来。这个名字可以间接地表明你的产品质量,炫耀企业文化,突出你产品的内涵。中西结合,国际风格:那就是给自己的品牌起个异国风情的名字。一些行业会出现崇尚国外的现象,如服装、食品等,企业也可以采用更国际化的名称来迎合消费者的喜好。确认名称后,登录商标局网站即可对获得的商标进行检索,选择名称不相似、注册成功率高的商标进行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 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商标注册因为被认为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时候一般需要恰当的复审理由,如果理由不充分,商标驳回复审将会失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4大理由:

(1)依据审查标准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各引证商标均含有近似的构成要素,且在核定使用的类似群组上都有交叉,但最终相继被核准注册,由此可见,商标中含有近似的因素并不是被驳回的决定性理由。因此,商标具备自身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即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性。

(3)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构成要素、绘图方式、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的具体区别,可以通过详细的展开说明来进行证明,增强说服力。

(4)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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